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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关于教师培训工作的规定》

2017年06月22日 13:44  点击:[]

辽宁工业大学关于教师培训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使我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辽宁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培训是为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包括在职或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助教进修班、其它专修班和业务进修、国内外访问等,时间一般在半年以上。
第三条 教师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四条 教师培训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综合素质为中心,以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要从基础性培训和学历补偿教育向着眼于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型培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行为向政府行为、学校行为和教师个人行为相结合机制转变。
第五条 教师培训的内容分为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两个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敬业奉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业务素质的培训要以提高教师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全面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程序与职责
第六条 人事处是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学院(系、部)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的需要,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做好下一学年培训计划上报人事处。教师培训是主管部门和各教学系部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列入对单位工作业绩的考核范围。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列入单位培训计划内的受培训人员应履行培训手续。即:到人事处领取培训审批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八条 凡在职或脱产攻读双学位、研究生班、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包括自费)的教学人员离校或正式进修前必须到人事处登记,否则除对其所在部门追究责任外,还将扣发当事人工资。
第九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提供经费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每学年初制定全校培训执行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 进修分公费、自费两种。我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急需的进修和某些特殊需要的进修列为公费进修,其它情况列为自费进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和生活,为他们圆满完成培训任务创造条件。

第三章    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职务的不同,确定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助教培训以进行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培训的主要形式有:
(一)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教育学、 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要求等内容。
(二) 教学实践。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第一年原则上安排到辅导室,以后陆续安排到实验室、教研室,逐步承担指导实习、实验、助课、主讲等工作,使新补充的教师熟悉整个教学环节,着重在实践中培养提高。
(三)助教进修班。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必须通过助教进修班,学习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或者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学位。
(四) 社会实践。未经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应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 讲师培训以增加、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国培训。
(二) 任讲师三年以上,根据需要,可参加科研课题为内 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三)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副教授培训主要是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可参加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根据需要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讨班。
(三)根据需要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 或选派出国培训。
第十六条 教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培训形式是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著书立说等活动为主的学术假。
第十七条 对全校教师要加强外语培训,提高广大教师双语教学能力和水平。涉外专业和高新技术领域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能够使用外国原版教材并用外语授课;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要能用外语组织课堂教学和讲授教学主要内容;50%的中青年教师要能用外语表述和书写教学重点内容。
第十八条 对全校教师要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工作。教师要基本具备应用教育信息技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中青年骨干教师能够编制和开发教学或实验软件,实现教育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四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集中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应按规定进行考核及鉴定,并归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学校、各学院(系、部)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学校、各学院(系、部)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参加非攻读学位性质半年以上的培训后必须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和最低服务期年限(参加学位培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即调离、辞职或辞聘,除按学校规定缴纳未完成最低服务期的应缴费用外,还需交纳培训损失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序号    培训类别    最低服务期    自费培训损失费    公费培训损失费
1    研究生班(含双学位)    5    3300    10000
2    骨干教师进修班    3    1000    3000
3    助教进修班    3    1000    3000
4    专修班    3    1000    3000
5    国内访问    3    1000    3000
6    公派出国    5    3300    10000
7    业务进修    3    1000    3000
第二十二条 连续直读两个学位或两个层次学习内容者,最低服务期累加计算。分阶段进行的同一层次的进修(或读学位者)最低服务期不累计计算。服务年限计算的原则是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每完成一个学年最低聘任工作量计为服务期一年。
第二十三条 出国进修人员回校后最少服务期为五年,在此期间不准许向校外流动。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允许和鼓励教学人员报考学校需要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但对学校急需教师的学科、专业应在满足教学安排的前提下方可报考,否则应暂缓报考。
第二十五条 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攻读方向必须为学校教学科研所需学科。报考时,必须由个人申请经本部门同意,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应当解聘;
(二)集中参加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按未完成培训处理;
(三)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出国培训的教师,在国内培训外语阶段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出国阶段由外事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接受培训的教学人员,培训期满时必须按时回校。携由进修院校认可的培训期间学习成绩单,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时报到者,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没有进修成绩的,进修无效。培训期间视为离岗,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公费派出进修的,学习及差旅费用由学校支付。主要包括:学习期间进修费、宿费(进修人员必须在进修院校住宿,非修读院校住宿费收据不予报销)、每学期的开学、放假一次往返车费及补助、在读期间伙食补助等。自费进修的所有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符合任职条件下,其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应受到影响。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或计划参加培训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按参加培训的时间与学年工作量定额比例相应减免。参加集中培训时间超过半年,其工作量减免1/2。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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