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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聘暂行规定

2018年09月15日 08:57  点击:[]

辽宁工业大学高级专家延聘暂行规定

为合理利用校内人才资源,充分发挥退休到龄高级专家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延聘对象

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已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符合延聘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二、延聘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正高级专家可以申请延聘:

1.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课题,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尚未完成者。

2.曾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项目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者;或曾入选辽宁省优秀专家、攀登学者、特聘教授、教学名师、“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者。

3.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第1名)者;或曾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第1名)者。

4.担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精品(资源共享)课、特色专业、创新团队、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践教育基地或省级重大科技平台负责人者。

5.其他因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建设急需者;或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者。

三、延聘程序

1.申请延聘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于到达退休日的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4份),提交本人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及符合延聘条件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组织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

3.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延聘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提交由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及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科发展规划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延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延聘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4.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延聘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聘的,予以延聘,否则办理正常退休。

四、延聘年龄

1.高级专家每次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时间一般为1―3年。高级专家延聘期满,符合延聘条件自愿续聘者在聘用期满前2月提交续聘申请。

2.经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延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其他符合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按文件规定执行。

五、延聘专家的管理及待遇

1.延聘高级专家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和管理职务,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国家或辽宁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延聘期间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延聘。

2.延聘期满后不再继续延聘的高级专家,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聘的高级专家在延聘期间可以随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4.延聘的高级专家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提前结束延聘期,办理退休手续。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辽宁工业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延聘的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辽工大发[201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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