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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暂行规定

2017年10月31日 09:3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校核心竞争力,切实推动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人才引进应坚持“科学规划、按需引进、严格考核、择优聘用、成果导向、合同管理”的原则,优先引进重点学科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和高端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学科发展和新学科建设等急需的优秀骨干人才。坚持外部引进和内部培养相结合,既注重从校外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同时稳定校内现有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条 除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人事关系须进入学校并全职在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党委负责决定学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特殊问题,审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对拟引进对象进行审核。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人才引进专家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对象的学术水平、履职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引进和引进层次的建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引进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向学校提交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于每年初下达各二级学院人才引进的目标任务。各二级学院要围绕规划和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引进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人才引进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人才层次

第八条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五个层次。

(一)第一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1.中国科学院院士;

2.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第二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除外)

1.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国家级教学名师。

(三)第三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1.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

2.“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3.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四)第四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1.辽宁特聘教授或省外同层次的专家、教授;

2.经学校认定与该层次人才水平相当的其他人才。

(五)第五层次(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的博士毕业生,具体引进条件及相关待遇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博士引进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于以上所列层次之外的,确属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特殊人才,以及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急需的高水平技能型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程序评定后对应到相应的人才层次给予待遇。

第四章 全职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条 学校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全职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如下(以下所涉及的金额均为税前待遇):

(一)第一层次

1.提供年薪150万元以上;

2.提供1500-3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理工),其中不少于30%用于实验室建设;

3.提供140平米以上专家住房一套;

4.配备专职秘书1人;

5.配备科研团队;

6.为配偶安排工作,协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

(二)第二层次

1.提供年薪100万元以上;

2.提供300-10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理工),提供200-3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文科),其中不少于30%用于实验室建设;

3.提供140平米以上专家住房一套;

4.为配偶安排工作,协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

(三)第三层次

1.提供年薪60万元以上;

2.提供150-3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理工);提供80-12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文科);

3.提供120平米以上专家住房一套;

4.为配偶安排工作,协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

(四)第四层次

1.提供年薪30万元以上;

2.提供100-15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理工);提供50-7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文科);

3.提供100平米以上专家住房一套;

4.为配偶安排工作,协助解决子女入托、入学。

第十一条 为形成“大师+团队”的师资队伍建设模式,倡导和鼓励以团队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团队成员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在引进待遇方面除可分别享受相应待遇外,学校将视情况在经费资助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具体待遇由学校与拟引进团队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为多方争取经费支持,为引进人才提供成长条件,学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申报上级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项目。引进人才若入选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项目的,上级拨付经费均足额向引进人才兑现。

第五章 柔性引进人才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指以合同、聘期管理的方式将人事关系暂无法转入到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到我校实际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的主要对象为达到本规定中第三层次及以上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

第十五条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的模式。学校和相关学院与引进对象商定切实、具体、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经校人才引进专家考核委员会评审考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薪酬、临时住房、工作条件等待遇,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实际需要、受聘者的业绩水平以及所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情况,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与受聘者协商确定相关待遇。

第六章 校内培养人才待遇

第十七条 为促进高层次人才成长,学校积极培养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入选高层次人才项目的,除享受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外,学校还额外设立“高层次人才津贴”,具体标准如下(以下所涉及的金额均为税前待遇):

(一)第一层次:人才津贴10万元/月;

(二)第二层次:人才津贴5万元/月;

(三)第三层次:人才津贴3万元/月;

(四)第四层次:人才津贴0.5万元/月。

人才津贴不计入各类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第十九条 对于同时符合多个层次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人才津贴,不能多项同时享受。

第七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二十条 确定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审批后进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请。拟引进人才填写《辽宁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表》,并附相关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教学科研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交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各二级学院对拟引进对象的履历及其学术成果进行初审,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学校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拟引进对象的履历及其学术成果进行复审后,提交学校人才引进专家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学校人才引进专家考核委员会对拟引进对象的学术水平、履职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引进和引进层次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定。人事处将人才引进专家考核委员会对拟引进对象的综合评价和建议结果汇总整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协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同意引进人员,人事处为其办理相关人事调动等手续,在引进对象正式入校报到时签署聘用合同(协议),并按聘用合同(协议)兑现待遇。科研经费由引进人才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八章 聘约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服从学校和学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工作职责。

二十七 引进和培养的第一、二层次人才首次聘期为5年,首次聘期结束后,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续聘期内执行相应层次人才薪酬;如考核不合格,视情况降层次兑现待遇或取消人才津贴或不再续聘,并按照相应岗位进行考核和兑现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引进和培养的第三、四层次人才每3年为一个支持周期,最长为2个支持周期。第一个支持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进入第二个支持周期,第一个支持周期结束考核为不合格的,视情况降层次兑现待遇或取消人才津贴或不再续聘,按照相应岗位进行考核和兑现相应待遇。支持期内如达到上一层次或更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相应层次薪酬。

第二十九条 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校内培养人才自享受相应层次人才津贴开始)在校工作服务期至少为8年(其间脱产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过6个月的,该段时间不计入服务期)。服务期限未满解除聘用合同者,冻结剩余的科研启动经费,已用科研启动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交还学校;按规定返还学校提供的住房和已发放的相关津贴、补贴;如其配偶的工作系学校安置的,在其调离时,其配偶须同时调离。

第三十条 学校对引进及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如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收回相应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发布的文件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做好推荐辽宁省第七批省级优秀专家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