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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

2018年09月15日 09:18  点击:[]

辽宁工业大学退休人员返聘暂行规定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合理利用校内人才资源,充分发挥退休人员的业务专长,规范退休人员返聘工作,根据国家、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对象

返聘人员指学校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符合返聘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继续在学校相关岗位工作的退休人员。

二、返聘条件

1.在学科专业建设上或某些专项工作中起关键作用,退休后暂无人接替,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2.申请返聘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单位一般应有空余岗位编制,返聘人员占用所在单位人员岗位总数。

3.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身体健康,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所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4.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科级及以上职务。

5.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原则上不再返聘退休人员,如确因暂无适任人选且工作急需,返聘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6.返聘岗位的具体条件:

(1)基础课教师:在岗时一直承担基础课教学,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学质量考核达到优秀水平。

(2)专业课教师:在岗时一直承担专业课教学,专业理论扎实,教学水平高,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和实习等教学环节效果良好及以上。

(3)实验教师:在岗时长期连续在一线从事教学、实验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指导青年教师提高实验、实践能力和水平。

(4)管理岗位:爱岗敬业,能够履行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在岗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关管理工作经历、能力。

三、返聘程序

1.申请返聘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于到达退休日的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辽宁工业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一式3份),提交本人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及符合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2.申请返聘人员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所返聘岗位人员的需求情况和工作任务作出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3.人事处将拟聘人选及相关材料,提交由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及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科发展规划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返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提出返聘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4.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返聘的,予以返聘,签订返聘协议。返聘协议须明确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待遇和其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等事宜。

5.人事处统一登记造册。

四、返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和管理职务,每次返聘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因工作特殊需要可再次申请返聘。累计返聘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2.返聘人员由所聘单位负责管理,并严格按照所聘岗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3.返聘人员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4.按教师岗位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所在教学单位计算实际工作量,经教务处、人事处核准后予以发放,标准为:正高级为100元/教时,副高级为80元/教时。

5.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返聘人员的工作任务要求与在职同岗位人员相当,且要承担培养接替人选任务,其劳动报酬按在职同岗位人员校内津贴(基本津贴+岗位津贴)标准发放。

6.个别在学科专业建设或某些专项工作中仍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由学校根据所聘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研究确定。

7.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除按上述规定发放劳动报酬外,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返聘期间的交通、医疗、意外伤残事故等费用由其自行解决。返聘期间学校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由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标准支付相应保费,超出保费部分由返聘人员自行承担。

8.返聘人员病事假期间按日计薪,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提前结束返聘,解除聘用。

五、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工业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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