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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2017年04月06日 13:47  点击:[]

辽宁工业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的活动。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内合同管理。聘用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聘期内终止合同或聘期届满未续聘时,其人事及相应关系转回该人才服务机构。

二、人事代理人员聘用范围

1、部分教学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学生辅导员岗位、教育管理岗位聘用人员;

2、高层次人才配偶中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人员;

3、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三、管理办法

1、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学校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人事档案由该机构管理。

2、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为3-5年,首次聘期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期满,根据岗位设置及需求情况,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

3、聘期内,学校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聘期内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由学校转交人才服务机构归入个人档案。

4、聘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由学校支付。

5、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进入社会保障体系。

四、学校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1、接收并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有关人事证明;

2、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转正定级手续及任职资格评审手续;

3、按有关规定确定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4、为人事代理人员代办户口迁移手续;

5、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人事代理人员代办相关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

6、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7、办理人事代理人员身份认定;

8、学校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条件

受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其它条件。

六、聘用

 1、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及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学校核定的总的岗位编制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申报用人计划。

2、经组织人事部汇总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形成学校年度人事代理人员用人计划,在校园网上公布。

3、用人单位根据学校年度用人计划制定岗位职责、条件及要求,作为招聘、管理和考核的依据。

4、组织人事部及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结合应聘人员申报材料,确定考核人选;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规定,通过试讲、实践操作、答辩等方式,对拟聘人选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资格条件、能力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5、考核结果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公示。

6、考核通过者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合格者到学校报到。

七、聘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

1、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来校工作均采取聘用合同制,学校与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聘用合同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

2、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任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处理办法;

(8)其它双方达成的约定。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损害学校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的;违反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

(4)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5)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境逾期不归;

(6)劳教、判刑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用合同,乙方应在30日内办妥终止聘用关系手续。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构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3)学校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1、人事代理人员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2、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不能脱产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可以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

3、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工资晋升、奖惩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学校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在聘期内为其办理工作证、图书借阅证,合同终止时交回有关部门。符合青年教工入住条件的,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入住青年教工宿舍。

5、在个人自愿申请前提下,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可以由学校代为管理,享受学校工会会员待遇,正常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党、团、工会组织活动等。

6、人事代理人员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会会费及应由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学校从其月工资收入中直接代为扣缴。

7、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8、学校不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校有住房。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中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扣缴。

9、因工作需要,在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届满后,还需要继续聘用的,在其聘期满前3个月,经本人申请,所在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学校审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不再继续聘用人员,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10、在聘期内考核优秀人员,如符合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进人计划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报名参加相应考试,考试、考核均通过者按规定程序进入学校事业编制。

11、人事代理人员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学校组织人事部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责任自负。

12、人事代理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劳动关系同时解除或终止,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13、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有关人事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九、薪酬结构及调整办法

1、人事代理人员的薪酬按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由基本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岗位类别

薪酬标准

党政管理岗位

教师、教辅岗位

基本工资

津贴

试用期

试用期

900~1200

300~500

科员

初级

1200~1500

300~500

副科

1600~1700

600~700

中级

1700~1800

700~800

正科

1800~1900

800~900

副高

2000~2300

1300~1500

注:① 以上薪酬标准适用于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其他人事代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岗位情况另行确定;

 ② 教学岗位人员的津贴也可比照学校在编的同类人员的讲课费标准发放;

   ③ 对少数特殊岗位可实行协议工资,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具体标准。

2、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定期调整,津贴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与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津贴基数晋升15-20%,考核结果为合格者津贴基数晋升5-10%。具体调整幅度由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学校财政状况决定。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辽宁工业大学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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